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(2025-11-2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1-25
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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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簡字第1183號
反訴原告 陳宇琦
訴訟代理人 葉世坤
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
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然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
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,而其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
幣(下同)180,484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2,6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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