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1-30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1-30
案號:重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2903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葉家威
許宴瑄
郭書妤
被 告 胡心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壹佰零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仟肆佰
壹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ㄧ月ㄧ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
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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