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6-01-22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1-22
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2866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
被 告 吳○葳(即吳○義之繼承人)
范○志(即吳○義之繼承人)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范○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
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○義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
萬6,68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○義之遺產範圍
內連帶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
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
書記官 陳羽瑄
附表
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(%) 利息請求期間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信用卡 23 23 15 自民國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無 2 小額信貸 1萬3,853元 1萬3,853元 無 無 自民國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 現金卡 1萬8,888元 1萬8,888元 15 自民國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無 4 小額信貸 3萬3,919元 3萬3,919元 9.99 自民國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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