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1-2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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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1-22
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2832號
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
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
朱英哲
被 告 陳正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1,484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遠傳
電信)申辦門號使用,並簽定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(下稱電
信服務契約)。被告積欠遠傳電信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
應付補償款共計新臺幣(下同)3萬1,484元。嗣遠傳電信於
民國105年12月9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,經原告一再催討,
仍未獲置理。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聲
明:被告應原告給付3萬8,595元,及自105年12月10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
共計3萬1,484元本金部分,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、行
動電話/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、被告身分證、行照影
本、電信費帳單、債權讓與通知書等件為據,應堪認定。
三、惟就原告請求自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
算之利息部分。查原告就有上開期間催告被告返還上開費用
一節,未提出任何證據,另原告於114年4月1日寄送至被告
戶籍址即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弄0號3樓之信函,亦遭退回
,難認原告所為催告已經生效。是本件應以民事起訴狀繕本
送達日即114年10月27日為催告日期,被告並應自上開合法
送達翌日即同年月28日起,負遲延責任。故本件原告所得請
求遲延利息應自11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5計算之利息,逾此部分之請求,為無理由。
四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
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
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,500
元,應由被告負擔,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
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
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
書記官 陳羽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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