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(2025-12-09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2-09
案號:重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2587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邱靖媛
江依宥
被 告 蔡鎮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
4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捌拾捌元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
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陳怡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
定駁回上訴。
書記官 王春森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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