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2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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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2-29
案號:重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40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謝儀馨 被 告 陸駿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貳拾參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、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 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附表: 借款金額 (新臺幣) 尚欠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(民國)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00,000元 41,423元 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2% 自113年12月29日起至114年6月28日止 0.272% 自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.544%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