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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6-01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2026-01-30 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2214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被      告  劉寧華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1
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玖拾柒元,及其中貳萬肆仟
伍佰陸拾參元自一百一十ㄧ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
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1  月  30 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許姿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
定駁回上訴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1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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