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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5-11-20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1-20 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奧北區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2204號
原      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藤田桂子
訴訟代理人  李怡萱  
            羅天君  
被      告  蘇湘伶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
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,019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58元,及自本判決
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餘由原
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
  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6日上午9時5分許,騎乘車號000-0000
    號普通重型機車,行經新北市新莊區重新堤外道路10K+100
    往樹林方向,因酒後駕車及未注意車前狀況,致撞擊原告所
    承保、訴外人徳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訴外人李冠霆所駕駛
    之車號000-0000號自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,致系爭車輛
    受損,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(下同)5萬9,201元(工資4,947
    元、烤漆12,024元、零件42,230元),經原告賠付後,依侵
    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5萬9,201元之
    本息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系爭車輛行照、車損照片、
 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道路交通
    事故現場圖、台奧北區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廠估價單、電子發
    票證明聯等件在卷為憑,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市政府警
    察局新莊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無誤。被告已於相當時
    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
    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,被告
    對於本件車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甚明。
 ㈡查: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共計5萬9,201元(工資4,947元、烤
    漆12,024元、零件42,230元),既以新品更換被毀損之舊零
    件,則原告以修繕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,自應將零件折
    舊部分予以扣除始屬合理。又【非運輸業用客車、貨車】之
    耐用年數為5年,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,另依
  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「固定資產提列
    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,以1年為計算單位,其使用期間未
    滿1年者,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,不
    滿1月者,以1月計」,系爭車輛為108年3月(推定為15日)出
    廠,有行照在卷可查,迄本件車禍發生日即112年11月6日止
    ,已使用4年8月,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5,04
    8元(詳如附表之計算式)。是系爭車輛所受損害之合理修
    復費用為上開扣除折舊額之零件費及其他無須折舊之工資、
    烤漆,共計2萬2,019元(計算式:5,048元+4,947元+12,024
    元=22,019元),逾此部分之請求,即屬無據,不應准許。
四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
  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又
    本件訴訟費用為1,500元,併依職權確定由被告負擔558元,
   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
    ,其餘由原告負擔。 
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羽瑄   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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折舊時間      金額
第1年折舊值    42,230×0.369=15,583
第1年折舊後價值  42,230-15,583=26,647
第2年折舊值    26,647×0.369=9,833
第2年折舊後價值  26,647-9,833=16,814
第3年折舊值    16,814×0.369=6,204
第3年折舊後價值  16,814-6,204=10,610
第4年折舊值    10,610×0.369=3,915
第4年折舊後價值  10,610-3,915=6,695
第5年折舊值    6,695×0.369×(8/12)=1,647
第5年折舊後價值  6,695-1,647=5,0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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