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2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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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1-20
案號:重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12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被 告 亞群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秉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1,435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96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14年4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息百分之10 ,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 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。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