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2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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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1-28
案號:重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210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許平
陳彥霖
被 告 福田團膳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郭奕宏
郭蘇秀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11月7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貳拾貳元,及其中新臺
幣貳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一一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。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
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二三計算之利息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由被告連帶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
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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