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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6-02-02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2-02 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小字第1861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蔡興諺  

被      告  林君翰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
0月16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第2行「百分之5」,應更正為「
百分之15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 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   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   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
中華民國115年2月2日
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華民國115年2月2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羽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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