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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(2025-10-31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0-31 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重小字第1793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訴訟代理人  李維浚  
被      告  賴玟均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
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壹佰陸拾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分期買賣價金共計新臺幣60,160元,經原
    告屢次催討,仍未獲置理之事實,業據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暨
    合約書、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為證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
    實。至被告雖對支付命令異議,並抗辯該項債務尚有爭執云
    云,惟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
    未到場,復未提出其他反證,則其空言爭執,難認可採。
二、從而,原告本於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
   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錢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家蓉  
附表:    
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期間 (民國) 週年利率 1 50,257元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 6,379元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 3,524元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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