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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5-10-02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0-02 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1742號
原      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文智  
訴訟代理人  林唯傑  
            胡家瑞  
被      告  王周來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
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,393元,及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由被告負擔1,195元,並自本判決確定
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餘由
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
  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27日2時26分許,駕駛車號000-0000號
    自小貨車,行經新北市三重區光復停車場時,因倒車不慎,
    致撞擊原告所承保、訴外人王玉秀所有、訴外人陳俊廷所駕
    駛之車號000-0000號自小客貨車(下稱系爭車輛),致系爭
    車輛受損,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(下同)1萬9,325元(工資1
    2,340元、零件6,985元),經原告賠付後,依侵權行為及保
    險代位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1萬9,325元之本息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汽車出險警方案情調查報告
    表、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廠估價單、電子發票證明聯
    、行照等件在卷為憑,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市政府警察
    局三重分局非道路事故案之職務報告、車損照片、現場監視
    器擷圖等件核閱無誤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
   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本院審酌
    上開證據,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,被告對於本件車禍應負損
    害賠償責任甚明。
 ㈡查: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共計1萬9,325元(工資12,340元、零
    件6,985元),既以新品更換被毀損之舊零件,則原告以修繕
    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,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始
    屬合理。又【非運輸業用客車、貨車】之耐用年數為5年,
    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,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
    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「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
    減法者,以1年為計算單位,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,按實際
   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,不滿1月者,以1月計
    」,系爭車輛為110年7月(推定為15日)出廠,有行照在卷可
    查,迄本件車禍發生日即112年4月27日止,已使用1年10月
    ,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3,053元(詳如附表
    之計算式)。是系爭車輛所受損害之合理修復費用為上開扣
    除折舊額之零件費及其他無須折舊之工資,共計1萬5,393元
    (計算式:3,053元+12,340元=15,393元),逾此部分之請
    求,即屬無據,不應准許。
四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
  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又
    本件訴訟費用為1,500元,併依職權確定由被告負擔1,195元
    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
    息,其餘由原告負擔。 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羽瑄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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折舊時間      金額
第1年折舊值    6,985×0.369=2,577
第1年折舊後價值  6,985-2,577=4,408
第2年折舊值    4,408×0.369×(10/12)=1,355
第2年折舊後價值  4,408-1,355=3,0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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