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11-10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1-10
案號:重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70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宇 被 告 蕭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10月2 2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陸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 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朝榮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