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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(2025-09-25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09-25 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小字第1435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訴訟代理人  藍方妤  
被      告  林雅均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
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1,888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25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
  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
    各款情形,爰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被告未給付32筆分期付款買賣價金共計新臺幣5萬1
    ,888元,且經催繳仍未清償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
    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、分期付款繳款
    明細等件影本各32份為證。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稱該項債
    務尚有糾葛等語,然被告就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
    期日受合法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,亦未提出其他
    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自認,自堪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
    可採。
三、從而,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,請求
   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
    許。
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  官 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
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;當事人之
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;上訴書狀應記載上訴
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昀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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