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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聲請假扣押事(2025-09-2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09-25 案號:重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全字第66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
代  理  人  陳薇宇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務人  李紹瑜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假扣押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金錢請求,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有日後不能執行或
    甚難執行之虞者,固得聲請假扣押,惟為此項聲請,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,對於請求及假扣押之
    原因,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。次按請求及假扣
    押之原因,債權人如未先為釋明,縱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
    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,亦不得命為假扣押,必因先提出釋明
    而有不足之時,並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
    ,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,是以債權人若就其中之一未為
    任何釋明,法院仍應駁回債權人之聲請,非謂一經債權人陳
    明願供擔保,即當然准為假扣押〔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
    37號裁定要旨、同院94年度台抗字第156號裁定要旨(一)
    參照〕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已依兩造間之貸款契約書、授信約定書,請求相
    對人清償借款新臺幣(下同)214,196元及利息、違約金(
    本院114年度重簡第1721號),並就此金錢之請求聲請假扣
    押等情,惟依其提出之貸款契約書、授信約定書等,可知僅
    係就其「金錢請求」為釋明,然就「假扣押之原因」而言,
    聲請人雖另提出催造函及回執為憑,但依此資料所示,僅能
    證明聲請人確有以寄發信函方式向相對人請求履行債務但最
    終未獲清償之情事,此並非就債務人已著手出售其財產或有
    逃匿之虞,或有何諸如浪費財產、增加負擔或其他就財產為
    不利之處分,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、逃匿無蹤或
    隱匿財產等「假扣押之原因」為釋明,足見聲請人就本件「
    扣押之原因」,全然未提供本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加以釋明
    。揆諸前揭說明,縱聲請人有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表示,其
    假扣押之聲請,仍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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