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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聲請假扣押(2025-09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09-23 案號:重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全字第64號
聲  請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謝儀馨  
相  對  人  郭怡君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聲請人以新臺幣6萬2,000元或等值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
    110年度甲類第7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得對相對人
    之財產在新臺幣18萬3,981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。
二、相對人如以新臺幣18萬3,981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,得免為
    或撤銷假扣押。
三、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執
    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;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
    執行之虞者,不得為之;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;前
    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
    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,民事訴訟法
    第522條第1項、第523條第1項、第526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
   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向聲請人申請使用信用卡,惟相對
    人自民國114年5月起未依約繳款,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(
    下同)18萬3,981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迭經催告仍未
    置理,且依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資料顯示,相對人退票
    張數50張,金額達1億1,112萬餘元,已於114年4月18日遭票
   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,另自114年6月起有多家銀行信用卡
    款未繳納,顯見相對人已有瀕臨成為無資力,而難以清償債
    務之情形,若不及時實施假扣押,則聲請人之債權必有日後
    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,為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,願
    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等情,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
    條款、消費明細表、催告函、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
    料等件影本為證,可認其對假扣押之請求已有相當之釋明,
    然其對於假扣押之原因,雖釋明尚有不足,惟聲請人既陳明
   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,本院認為擔保已足以補其此部分釋明之
    不足,其本件假扣押之聲請,自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
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昀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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