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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J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6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SJEV 2026-06-16 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928號
原      告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梁正德  
訴訟代理人  鍾宇軒  
複 代理 人  張天發  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5,95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昀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