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4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15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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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720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訴訟代理人 杭家禎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慧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1,8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
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語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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