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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J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6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SJEV 2026-06-11 案號:重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重補字第702號
原      告 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呂奇峯  
訴訟代理人  許洧峻  
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文順、陳文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4,1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月 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許朝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