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JEV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(2026-06-11)
一般民事糾紛
SJEV
2026-06-11
案號:重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697號
原 告 黃玄駙
被 告 陳利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時,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本
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568號裁定(下稱系爭本票裁定)所示之本
票債權及利息債權對原告不存在,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核
定以系爭本票裁定所載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(下同)153,000元
,加計自提示日民國114年10月3日起,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1
9日止,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,共計157,225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
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28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 記 官 許朝榮
附表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5萬3,000元) 1 利息 15萬3,000元 114年10月3日 115年3月19日 (168/365) 6% 4,225.32元 小計 4,225.32元 合計 15萬7,225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