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3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3-26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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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617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訴訟代理人 杭家禎
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許壯暉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(下
同)31,3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
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
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語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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