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4-1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10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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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589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訴訟代理人 曾進財
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梁紀瑩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582元,應繳
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
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陳怡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君偉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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