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6-03-1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3-11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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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23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美欣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原告聲
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50,470元(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
,加計至起訴前一日【即民國114年10月29日】止之利息)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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