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6-02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2-24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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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20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姿瑩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萬3
,128元(加計起訴前之利息,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裁判費2,15
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650元。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5 年2月24日
書記官 陳羽瑄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4萬2,700元) 1 利息 3萬2,901元 114年11月4日 114年11月11日 (8/365) 10% 72.11元 2 利息 3,131元 114年11月4日 114年11月11日 (8/365) 14.88% 10.21元 3 利息 10萬5,170元 114年11月4日 114年11月11日 (8/365) 15% 345.76元 小計 428.08元 合計 14萬3,128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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