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6-03-0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3-05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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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156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哲立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萬4,
782元(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加計至起訴前一
日【即民國114年11月20日】止之利息),應繳裁判費1,500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
訴。
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5 年3月5日
書記官 陳羽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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