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2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2-23
案號:重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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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聲字第27號
聲 請 人 百成搬家貨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趙立偉
相 對 人 舒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岷泰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91
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應俟訴訟
終結即本案裁判確定後,始得為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
經本院114年度重簡字第411號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,並命
負擔訴訟費用在案,依法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等語。
三、經查:系爭判決前經聲請人即上訴人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提
起上訴,經本院以聲請人逾上訴期間為由,於114年9月23日
裁定駁回其上訴,聲請人對上開駁回上訴之裁定不服提起抗
告,現由本院民事合議庭以114年度簡抗字第48號事件審理
中,有系爭判決、上開駁回上訴裁定、本院公務電話記錄等
件在卷為憑,足見系爭判決尚未確定,揆諸首揭說明,本件
訴訟尚未確定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5年2月23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0元。
中華民國115年2月23日
書記官 陳羽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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