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2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2-23 案號:重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百成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聲字第27號
聲  請  人  百成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

法定代理人  趙立偉  
相  對  人  舒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楊岷泰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 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   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91
   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應俟訴訟
    終結即本案裁判確定後,始得為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
    經本院114年度重簡字第411號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,並命
    負擔訴訟費用在案,依法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等語。
三、經查:系爭判決前經聲請人即上訴人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提
    起上訴,經本院以聲請人逾上訴期間為由,於114年9月23日
    裁定駁回其上訴,聲請人對上開駁回上訴之裁定不服提起抗
    告,現由本院民事合議庭以114年度簡抗字第48號事件審理
    中,有系爭判決、上開駁回上訴裁定、本院公務電話記錄等
    件在卷為憑,足見系爭判決尚未確定,揆諸首揭說明,本件
    訴訟尚未確定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5年2月23日
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誌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0元。
中華民國115年2月23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羽瑄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