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0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2026-04-02
案號:重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115年度重簡字第69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陳薇宇
林柏澔
被 告 上寶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許正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2,514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29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9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
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
,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20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2,67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
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
被告上寶有限公司(下稱被告上寶公司)邀被告許正義為連
帶保證人,於民國109年5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
50萬元,並簽立借據(下稱系爭借據),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
29日起至114年5月29日止,利息計付方式按中華郵政股份有
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,又依系爭借據第5、6條約
定,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,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
償,如有遲延,願改按逾期當時原告基準利率(按月調整)加
年息3%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。其後兩造於109年7月24日、11
0年8月18日簽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,寬限被告上寶公司還款
期限。詎被告上寶公司僅攤還至114年7月止,即未依約繳款
,現仍積欠本金18萬2,514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依約
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迭經催討無效,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
證之法律關係為請求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已據提出授信約定書、上寶公司股東同
意書、借據、契據條款變更契約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撥還款
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。被告經本院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
於言詞辯論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自認
,原告上開主張,應堪認定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
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主文第1項所示之
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應屬有據,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
。
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
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,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,民事訴
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第一審裁判2,670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,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,爰判決如
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華民國115年4月2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華民國115年4月2日
書 記 官 陳羽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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