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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4-0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07 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· ✅ 被告勝訴: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,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重簡字第565號
原      告  詹奕甄  
被      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秀玉  
訴訟代理人  謝承諺  
被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
    告起訴不合程式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仍未補
    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
    款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裁
    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繳納,即駁
    回其訴,前開裁定業於115年1月23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轄
    區派出所,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、
    答詢表、詢問簡答表、繳費資料明細查詢結果、收文資料查
    詢清單、案統計資料存卷可憑,其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   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
            法 官 郭鍵融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
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語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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