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6-03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3-24
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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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簡字第489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陳和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另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
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
,同法第24條規定甚明。又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
法院,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,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
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。
二、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,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
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7條附卷可稽(
見司促卷第17頁)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自
應由合意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陳怡親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0元。
書記官 陳君偉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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