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6-03-1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3-18 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簡字第450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林玟慧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   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   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    明文。而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
   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參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
    第917號裁定意旨)。
二、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不變期間內聲明
    異議而視為原告起訴。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,
    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信用卡約定
    條款第28條附卷可稽,依前揭規定,本件自應優先由兩造合
    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
    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5年3月18日
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
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華民國115年3月18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昀蒨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