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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6-03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3-31 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簡字第440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
          

被      告  蕭淑華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
 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  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
 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信用卡使用契約,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
    消費借款,而其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7條已約定,因本契約涉
    訟時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足
    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
    段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
    轄權之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經被告異議,視為起訴
    )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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