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(2026-04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2026-04-30
案號:重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115年度重簡字第437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藍方妤
被 告 童淑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於民國115年4月
24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陸佰柒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前以分期付款買賣之方式,向訴外人自
由風醫美系列即郎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物
品,並簽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(下稱
系爭契約),同意上開公司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債權讓與
原告。詎被告自114年5月10日起未依約繳納分期價款,尚餘
143,673元未清償,依契約約定,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
提前全部到期,並依年息16%計算遲延利息等事實,業據其
提出系爭契約2紙、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為證,並為被告所
不爭執,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二、從而,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求為判決如
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,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
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附表:
編號 特約商 物品名稱 分期總金額 分期期間 剩餘價款 1 自由醫美系列※ 醫美 114,942元 113年2月10日至 116年1月10日 67,053元 2 自由醫美系列※ 醫美 137,930元 113年1月10日至 115年12月10日 76,62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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