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0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07
案號:重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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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簡字第30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曾靖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貸款契約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清償借款,
惟該契約書之約定條款第10條已約定,本借據涉訟時,雙方
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足見雙方已有
合意管轄之約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
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經被告異議,
視為起訴)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楊家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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