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1-1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16
案號:重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簡字第120號
原 告 楊秉楓
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,依其情
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
文,而該規定於簡易程序仍有適用,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
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
月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2月1
1日送達原告,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
、詢問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
文及收狀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,是原告之訴,顯難認為合
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第1
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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