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 清償借款(2026-04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2026-04-24
案號:重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重簡字第11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
范詩涵
被 告 李佳鴻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捌仟伍佰參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綠百分之二點二九五
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者,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
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2日與原告簽訂青年創業及
啟動金貸款契約書、授信約定書及借據,額度為新臺幣(下
同)500,000元整,借款期間自113年6月12日起至119年6月1
2日止,約定平均攤還本息,共分72期,利息按中華郵政股
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機動利率加0.575%機動計息,每
月繳付1次,並自113年7月10日起開始繳付,中華郵政股份
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機動利率調整時,即隨同調整,借
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,立約人與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
,如遲延清償時,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逾期在6個月以內
部份,另按原訂借款利率之10%加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6個月
部份,按原訂借款利率之20%計付違約金。詎被告自114年8
月10日起即未正常還款,依授信約定書第16條約定,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故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,至今尚積欠原告408,
533元本金及其利息、違約金,被告自應清償前開借款。為
此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如主文
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
、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、借據、放款戶資料一覽表
查詢、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及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,而被
告經合法通知,迄未到場或具狀爭執,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
己之聲明、陳述或證據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8
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規定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
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
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,應依民
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
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語涵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