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JEV 訴訟救助(2026-06-11)
其他/待認定
SJEV
2026-06-11
案號:重救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救字第18號
聲 請 人 桂彩妹
法定代理人 華健祥
代 理 人 余美樺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桂健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法院認定前項
資力時,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;
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10
7條、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經法律扶助分會准
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
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
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
文。又法律扶助之申請人,既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無資力之
要件,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,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
,法院就其有無資力,允宜毋庸再審查,以簡省行政成本,
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(民國104年7月1日法律扶助法第63
條之修正理由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15年度
重簡字第885號),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已向財
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,此
有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影本及准
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為證,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
訟費用,且依聲請人書狀所載事證觀之,尚難遽認顯無勝訴
之望或顯無理由,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合於首開規
定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許朝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