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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JEV 訴訟救助(2026-06-11)

其他/待認定 SJEV 2026-06-11 案號:重救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救字第18號
聲  請  人  桂彩妹  

法定代理人  華健祥  
代  理  人  余美樺律師(法扶律師)   
相  對  人  桂健興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   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法院認定前項
    資力時,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;
    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10
    7條、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經法律扶助分會准
    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
    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
    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
    文。又法律扶助之申請人,既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無資力之
    要件,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,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
    ,法院就其有無資力,允宜毋庸再審查,以簡省行政成本,
    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(民國104年7月1日法律扶助法第63
    條之修正理由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15年度
    重簡字第885號),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已向財
   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,此
    有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影本及准
    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為證,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
    訟費用,且依聲請人書狀所載事證觀之,尚難遽認顯無勝訴
    之望或顯無理由,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合於首開規
    定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朝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