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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JEV 清償借款(2026-06-05)

消費/小額 SJEV 2026-06-05 案號:重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重小字第588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游豐為  
被      告  陳和錫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捌拾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及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郭鍵融
附表: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 本金金額 (新臺幣) 利 息 起 算 日(起至清償日止) 週年利率 (百分比) 違約金起 算日(起 至清償日 止) 違約金計算 1 5,770元 114年8月5日 5.85% 114年9月6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前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前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2 49,010元 114年8月5日 14.03% 114年9月6日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