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JEV 清償借款(2026-06-05)
消費/小額
SJEV
2026-06-05
案號:重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5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為 被 告 陳和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捌拾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附表: 編號 本金金額 (新臺幣) 利 息 起 算 日(起至清償日止) 週年利率 (百分比) 違約金起 算日(起 至清償日 止) 違約金計算 1 5,770元 114年8月5日 5.85% 114年9月6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前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前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2 49,010元 114年8月5日 14.03% 114年9月6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