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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JEV 給付電信費(2026-06-05)

消費/小額 SJEV 2026-06-05 案號:重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重小字第586號
原      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
訴訟代理人  游純明  
            黃美娟  
被      告  王武浪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捌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