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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JEV 給付停車費等(2026-06-11)

消費/小額 SJEV 2026-06-11 案號:重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小字第1324號
原      告 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佐田雅史
訴訟代理人  吳迎曦  
被      告  楊建勳(3513-YH號車輛之所有權人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
    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
    明文。是民事訴訟關於管轄,原則上係採「以原就被」原則
    ,以保護被告應訴之利益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係依臨時停車租賃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停車費
    等,而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地在臺中市霧峰區,此有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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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,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
    中地方法院管轄,復查無相關特別審判籍之規定,難認本院
    有管轄權,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朝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