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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JEV 清償借款(2026-06-11)

消費/小額 SJEV 2026-06-11 案號:重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小字第1054號
原      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
訴訟代理人  左鎮東    
被      告  張晉瑋  

            夏麗華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
    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
    明文。是民事訴訟關於管轄,原則上係採「以原就被」原則
    ,以保護被告應訴之利益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時,被告戶籍地址位在新北市淡水區,
    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是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,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
    林地方法院管轄,復查無相關特別審判籍之規定,難認本院
    有管轄權,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
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朝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