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2-1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2-11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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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3031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送達代收人 李秋璇
上列原告與被告凌苡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398,145元(計算式如附表一、二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4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許朝榮
附表一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4萬9,269元) 1 利息 14萬9,269元 114年8月23日 114年11月18日 (88/365) 5.03% 1,810.2元 2 違約金 14萬9,269元 114年9月20日 114年11月18日 (60/365) 0.503% 123.42元 小計 1,933.62元 合計 15萬1,203元
附表二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 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4萬3,383元) 1 利息 24萬3,383元 114年9月2日 114年11月18日 (78/365) 6.43% 3,344.28元 2 違約金 24萬3,383元 114年9月30日 114年11月18日 (50/365) 0.643% 214.38元 小計 3,558.66元 合計 24萬6,94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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