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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(2026-01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1-20 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重補字第2919號
原      告  許嘉仁  
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
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87,133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郭鍵融    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8萬4,900元) 1 利息 8萬4,900元 114年9月7日 114年11月5日 (60/365) 16% 2,232.99元  小計       2,232.99元 合計        8萬7,133元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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