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1-2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21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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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907號
原 告 享鈺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啟祥
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均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2,83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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