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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12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2-03 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重補字第2741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楊謹慈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楊謹慈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
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所示債權計算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
,120元(計算式如附表,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
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29日止之利息),應徵收第一
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,如逾期
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郭鍵融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3,074元) 1 利息 22,147元 114年9月25日 114年9月29日 (5/365) 15% 45.51元  小計       45.51元 合計        23,120元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楊家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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