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12-1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2-19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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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56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玟慧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原告聲
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7萬5,369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
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
書記官 林昀蒨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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