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維修費(2025-10-2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0-28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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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279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
原告因給付維修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奕進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萬2,400元,
應繳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
書 記 官 陳羽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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