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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11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1-10 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260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送達代收人  林有璇  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治國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原告前
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
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(下同)152,378元(含本金152,363元、起
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5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2,28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
1,7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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