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租金(2025-12-1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2-18
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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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247號
原 告 黃調昌
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進圓食品有限公司
間)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
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(下同)1,148,093元(
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裁判費14,95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14,4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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