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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11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1-05 案號:重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補字第2067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靜慧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曾聲請
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31,11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2,0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
繳1,52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許姿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許朝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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